★、政策依据:
1、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,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。
2、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,第三十四条第一款。
★、办理条件:
参保人满足以下条件的,可办理工伤待遇核发业务。
(1)已参加工伤保险;
(2)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;
(3)经省(市)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;
(4)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须一致。
★、所需材料:
●所需资料:
(1)《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》;
(2)《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书》(经复评的需提供《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书》)原件或复印件;
(3)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需提供《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省级劳动者能力鉴定结论》复印件一份;
(4)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(需正反面复印);
(5)《本人工资确认表(工伤前)》;(需现场签名确认)
(6)工伤职工本市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(工伤职工提供的银行账户必须是本市六大银行(工商、农业、中国、建设、交通、广东发展银行)可结算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卡(不含信用卡和贷记卡),且工伤职工姓名与银行户名必须一致。
★、办理程序:
(1)工伤职工携带工伤待遇核发业务(5-10级)所需资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;
(2)单位及工伤职工可在经办机构受理后15个工作日自行到申请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签收《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》,一式两份文书,发放待遇。
★、办理时间:
正常办公时间:周一至周五,早上8:30-12:00;下午14:30-17:30
工作日受理,受理后经办部门在15个工作日复核完成,待单位及工伤职工签收文书并确认后发放待遇,办结完成。
★、注意事项:
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,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,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,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应待遇。